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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lucosamine Sulfate藥品,行政院衛生署核准適應症為
「因骨關節代謝機能衰退引發之關節病如頸關節炎、骼關節炎
、肩胛關節炎、膝關節炎、背關節炎、骨質疏鬆、骨膜硬化
、腰痛、骨折、骨關節營養不良、慢性和亞急性關節炎」,
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訂定如下:
(一)需符合下列各項條件:
1、六十歲以上之膝關節炎病患,其放射線分期
(依Ahlback分期) stage III(含III)以下
(stage I, II, III須於病歷中記載或附報告)。
2、膝關節炎症狀達六個月以上,
其Lequesne’s severity index for knee OA至少7 分。
(二)原則上每日最大劑量為250 mg TID;若病情需要
增加劑量,則需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。每一療程最長十二週
,每次處方均需記錄用藥史及Lequesne’s severity index
,療程結束後評估療效,其效果不佳者應即停用;
如症狀確有改善,須停藥三個月,方可開始另一療程;
每年最多使用二療程。
(三)開刀置換人工膝關節後,
不得使用glucosamine製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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