Glucosamine Sulfate藥品,行政院衛生署核准適應症為

「因骨關節代謝機能衰退引發之關節病如頸關節炎、骼關節炎

、肩胛關節炎、膝關節炎、背關節炎、骨質疏鬆、骨膜硬化

、腰痛、骨折、骨關節營養不良、慢性和亞急性關節炎」,

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規定訂定如下:


(一)需符合下列各項條件:


   1、六十歲以上之膝關節炎病患,其放射線分期

(依Ahlback分期) stage III(含III)以下

(stage I, II, III須於病歷中記載或附報告)。


   2、膝關節炎症狀達六個月以上,

其Lequesne’s severity index for knee OA至少7 分。


(二)原則上每日最大劑量為250 mg TID;若病情需要

增加劑量,則需事前審查核准後使用。每一療程最長十二週

,每次處方均需記錄用藥史及Lequesne’s severity index

,療程結束後評估療效,其效果不佳者應即停用;

如症狀確有改善,須停藥三個月,方可開始另一療程;

每年最多使用二療程。


(三)開刀置換人工膝關節後,

不得使用glucosamine製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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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陳英州醫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